上海市首例因声呐“电子警察”抓拍违法兜喇叭不道德引起的行政诉讼案,日前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发表宣判。上海一中院确认原告何先生拒绝撤消惩处要求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上诉。当事人上告惩处要求控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上海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为机动车禁鸣喇叭区域。
为了更加精确高效地惩处违法兜喇叭不道德,2016年上海引进声呐技术,在车流量、人流量较小的路口加装声呐“电子警察”。2018年5月12日18时许,何先生在上海市某十字路口时逢红灯行驶等候时,忽然接到一条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短信通报,警告他因涉嫌违法兜喇叭。道路一侧的“违法兜喇叭”电子显示屏滑动播映其车牌号。
何先生指出,当时他并没摁喇叭的不道德。事后,他几次通过电子邮件与交警支队交流,期望对此事新的审查。交警支队经过调查,指出声呐“电子警察”记录证据确凿,违法事实确认确切。
同年6月30日,何先生前往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置上述事项,交警支队向其开具《交通违法行为惩处事前告诉书/证实单》和《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惩处决定书》,对何先生做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要求。何先生虽在告诉书和惩处决定书上亲笔签名证实并交纳罚款,但对惩处要求上告,欲向法院驳回诉讼,催促法院裁决撤消惩处要求。
因何先生是外籍身份,根据规定,该行政诉讼须要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首府。法院指出惩处证据充份一审庭审中,双方环绕何先生违法兜喇叭的事实否正式成立、声呐“电子警察”抓拍否精确有效地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何先生指出,当时自己没兜喇叭。他是专门从事汽车声源定位工作的,对声呐系统的准确性和交警支队获取的违法兜喇叭证据即4张照片众说纷纭。
交警支队认为,上海用于的声呐“电子警察”违法兜喇叭抓拍设备皆已通过国家权威机构检测合法。声呐“电子警察”通过声阵列收集设备,收集违法兜喇叭的声音信号,通过高清摄像机收集车辆图像信号,再行分别传输至声源自动识别系统,展开声源定位和图像自动抓拍辨识,即声呐定位和视频巡查人组确认的方式,确认违法行为后由系统自动分解4张证据照片,还包括车牌细节、车辆全景、路况图和声源方位示意图。何先生车辆兜喇叭产生的点位,就来自他的车辆引擎盖中央,定位很准确,可以证实其违法兜喇叭。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交警支队确认何先生兜喇叭的事实否正式成立,交警支队递交的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内容否具备证明力。经审理,法院指出,本案中,交警支队获取的电子监控设备摄制的照片与告诉书互相印证,可以证明何先生于2018年5月12日18时02分实行了在禁令兜喇叭区域或路段兜喇叭的违法行为,故交警支队做出惩处要求的主要证据充份。同时,交警支队在做出惩处要求前遵守了行政处罚事前告诉程序,并将惩处要求递送何先生,确保了何先生的程序性权利。
据此,上海市一中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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